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
公安部
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
(公信传〔86〕594号 1986年9月2日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:
今年七月十二日,国务院下达了《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》,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,其中包括“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”。最近,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,有些工厂的工人,为了能让子女顶替工作,纷纷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更改户口簿上的出生年、月、日,将年龄由小改大到退休年龄,更改的幅度小则二、三岁,大则十来岁,据郑州市公安局反映,一个派出所在两天内就有近两千人要求更改出生年、月、日。这样既影响了一些工厂的正常生产,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,又干扰了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,为此通知如下:
一、在传达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规定过程中,即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,各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,一律不得更改居民户口簿上的出生年、月、日。
二、国务院文件下发后,公安机关已为某些人更改了出生年、月、日的,一律无效。全国经第三次人口普查,出生年、月、日的问题大部已经核实更改,今后对更改出生年、月、日的要持慎重态度,原则上不予更改,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。
三、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户口管理,实事求是,坚持原则,对不按规定擅自更改出生年、月、日者,要严肃处理。
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
附:
卫生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
关于使用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、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
卫统发1992第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、公安、民政厅(局),计划单列市卫生、公安、民政局:
人口出生、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、死亡水平、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,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。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、评价人口健康水平扩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,也是医学、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。近年来,虽然人口出生、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,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。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,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、规范化,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,现就使用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、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从1993年1月1日起,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,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。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、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,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。
二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,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。没有居民病伤死亡登记报告点的省、自治区,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。
三、人口出生、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。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:
1.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和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。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填写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或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,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。
2.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或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。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或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,保存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和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。
3.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的第四联《居民死亡殡葬证》办理殡葬手续。
4.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和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及有关的人口数据。经整理、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《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》。
卫生、公安、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,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。
附件:
一、关于使用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和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的有关说明(略)
二、《出生医学证明书》和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式样(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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